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5-068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元生智汇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收到福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送达的《关于当事人变更的通知》《变更及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等仲裁文件。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调整后的金额约4,589.05万元。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后续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生智汇”)败诉且未能履行相应的仲裁裁决,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可能需代偿相关的租金等款项,进而引发公司的反担保责任,进一步加大公司资金压力。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仲裁事项暂未对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与本仲裁相关的背景情况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兴精工”)于2025年7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元生智汇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仙游县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投资”)就租金及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二、本次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元生智汇于近日收到仲裁委送达的《关于当事人变更的通
知》《变更及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等仲裁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当事人变更的通知》
申请人鼎盛投资向仲裁委提交《追加仲裁被申请人申请书》,经审理,仲裁委同意追加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为本案被申请人。本案仲裁程序重新开始。
《追加仲裁被申请人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仙游县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参加诉讼,并裁决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仲裁请求(变更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21年3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及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转让回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第5.3条约定: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同意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租金的支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直至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全部其任何和所有义务。
按照约定,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应当对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租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但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担保责任。综上申请人依据《仲裁规则》第26条规定,特向贵委申请追加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参加诉讼,并裁决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仲裁请求(变更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变更及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仙游县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1、请求将原仲裁第一项申请变更为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租金353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4年1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7日违约金4056240元;
2、请求将原仲裁第二项申请变更为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尚欠的房产税4247339.29元、土地使用税2206942.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分别以4247339.29元、2206942.32元为基数,自申请仲裁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前市场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时间及金额支付租金及税费,违约金应当自其逾期之日起计算,故申请人将原先第一项仲裁申请变更为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租金35380000元及违约金(自2024年1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第二项仲裁申请变更为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尚欠的房产税4247339.29元、土地使用税2206942.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分别以4247339.29元、2206942.32元为基数,自申请仲裁日起按全国银行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