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5-065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约5,607.13万元。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已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之约定,在财务报表中计提了股权投资款及利息。若后续公司败诉,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将进一步加大公司资金压力。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兴精工”)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5)粤2072号民初20097号】,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东方”)就仙游得润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事项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
(1)剩余股权转让款2400万元及违约金(截止至2025年3月6日的违约金总额为21286750元,自2025年3月7日起的违约金以2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资金占用利息(截止至2025年3月6日欠付利息总额为10784526元,自2025年3月7日起的利息以2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以上(1)、(2)项诉请金额共计为5607127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申请人主张的理由
2020年4月20日,福能东方全资子公司中山松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松德”)与春兴精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春兴精工同意一次性受让中山松德持有的仙游得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游得润”)15000万元投资对应的股权及其所包含的股东权益,春兴精工应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15000万元。协议第三条约定了春兴精工每期应付股权转让款的金额及时间,春兴精工最迟应在2022年11月25日前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协议第五条约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春兴精工应按剩余应付的股权转让款总额(包括已到期应付未付股权转让款与未到期股权转让款的总额)及资金占用时间、按年利率5.5%的标准支付资金利息。协议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若春兴精工任何一期未能按第三条、第五条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或资金利息,均视为春兴精工违约,春兴精工除应一次性付清当期应付款项外,中山松德就春兴精工结欠的到期应付款项有权向春兴精工主张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春兴精工逾期支付当期款超过60日,则视为根本违约,中山松德有权要求春兴精工一次性支付完毕所有未到期款项,同时有权就应付款项向春兴精工主张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协议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向中山松德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0月12日,福能东方(乙方)与中山松德(甲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享有的对春兴精工的剩余债权及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转让给乙方,春兴精工后续支付的款项由乙方收取。”同日,福能东方将相应《债权转让通知书》通过EMS邮寄方式通知春兴精工。
自2022年11月14日至2025年3月6日期间,春兴精工已直接向福能东方还款3600万元,至今尚欠福能东方款项本金2400万元未还。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1、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之约定,在财务报表中计提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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