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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0:28:12 股吧网页版
东方铁塔: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比表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主要修订内容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青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青体改股字 公司系经青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青体改股字
【2001】第 10 号)文件批准,以变更发起方式设立;并 【2001】第 10 号)文件批准,以变更发起方式设立;并
于 2001 年 2 月 22 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于 2001 年 2 月 22 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70200018072012—A。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0169675791C。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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