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配备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业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信息披露事务、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日常事务。公司应编制和落实专门预算,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人员开展工作、参加培训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董事会秘书工作协调机制。对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等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及时、畅通获得相关信息。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的相关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认定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秘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尽可能专职,原则上不应由董事长、总裁兼任,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或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时,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董事会秘书因兼任其他职务致使其履职受到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对相关职务作出调整。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通畅,为投资者依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提供便利条件;
(四)负责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公司对外宣传和信息披露口径,建立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和媒体危机管理机制,对媒体加强监测,持续收集、跟踪与本公司有关的媒体报道、传闻,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协调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处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实信息,维护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统一公司信息发布渠道,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许可,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接受媒体、机构访谈以及股东会、公司网站等公开场合发布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披露信息;
(五)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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