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2、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必须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按本款规定审批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时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
3、除上述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金额外,其他金额的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都必须经公司董事长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长,并按上述第十条的规定权限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 财经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并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经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
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经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根据采购、销售等业务部门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批;
2、董事长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评估风险,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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