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重大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重大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它支出,代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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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它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股东及/或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股东及/或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股东及/或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6、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7、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它占用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防范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执行。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具体负责防范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实施检查工作:
1、负责拟定防止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3、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4、负责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以及负责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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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与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防范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应协助总裁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二条 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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