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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1:12:09 股吧网页版
万和电气: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增强公司自我约束,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具体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主要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公司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程序与标准。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本制度和公司审计委员会要求的职责独立
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它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且不少于三人。专职审计人员应选配或聘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审计专业、财务专业和管理知识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部门和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本制度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收入的确定和收款、业务法律手续、费用支出、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的审批、印章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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