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关于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及主营业务;
(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有利于积累资金;
(三)符合公司自身的战略发展方向以及经营条件;
(四)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或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其他法律不禁止的投资。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
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公司不应当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计价方式、账务处理等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及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及决策者,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总裁负责对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条 公司战略投资中心牵头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效益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财经中心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收益管理。对外投资收益和公司依法投资债券等项目的投资收益应及时返回本公司账户。财经中心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并向公司提交报告。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如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凡达到或超过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按照相关制度审议除外)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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