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18:34:14 股吧网页版
云图控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披露的及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遵循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和责任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五)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六)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七)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交易、再融资等有关各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改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将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按照要求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还应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财务信息还需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