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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9 18:58:08 股吧网页版
司尔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0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并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薪酬或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督促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其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询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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