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九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对外担保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拒绝他人强令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并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仅限于申请理由、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的证明;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行业前景、项目情况、信用情况、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策本办法中除股东会审议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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