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各类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作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如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机制,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公司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在一个交易日内向董事长报告,并对外披露。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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