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或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或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