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监局、深
交所和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财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者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主管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财务负责人
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可以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保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掌握进度,了解审计情况
及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财务会计报告。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向董事会提交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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