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总经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
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及决算;
(十)《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低于 10%,或者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 10%,或者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或者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或者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或者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
8、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超过上述第八条规定限额的公司对外投资、内部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若属于股东会审议范畴的事项,则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总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劳动保护
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负有诚
信的义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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