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还应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
据资料发送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等有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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