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董事是指经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现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任期与每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发生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四至条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时,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若前述情形系因委员辞职所致,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审议
同意,在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述职和自我评价,并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经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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