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直接持股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通过前述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间接控股或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
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不包含公司或子公司以其财产或权利为其自身负债所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子公司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
得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
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
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
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
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九)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
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
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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