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
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决策
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需进行对外投资的,
需事先按照公司规定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
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
第六条 公司拟实施本制度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
门协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进行市场前期尽职调查,经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七条 就本制度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
据以作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投资事项,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审
批的投资事项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一条 对于需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
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但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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