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除上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外,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获悉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
1、董事会决议;
2、专门委员会决议;
3、股东会决议;
4、公司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事项达到第六条标准之一的: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2)放弃权利(含优先购买、认缴出资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5、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6、以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应当累计,已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7、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8、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9、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0、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1、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
12、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13、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以下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第六条标准判断):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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