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8 月
1 中国·青岛市香港中路 2 号海航万邦中心 1 号楼 34 层
Tel:(+86 532) 8389 9980/8388 5959 邮编:266071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见意见(2025)第00022号
致: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芳芳律师、吴飞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 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2:45 在山东省昌乐县
经济开发区大沂路北段矿机工业园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华涛主持;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8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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