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25]第 31 号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二五年九月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 888 号绿城广场写字楼 2A 座 7 层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25]第 31 号
致: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邵丽娅律师、李柯迪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刊登了《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上刊登了《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1%以上股东增加临时提案暨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1%以上股东增加临时提案暨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2025
年 8 月 19 日控股股东光正投资有限公司提出 1 项临时提案即《关于工商变更企
业类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控股股东现持有公司 24.9136%股份,其提出上述临时提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召集人公告了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4 日下午 15:00 在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北路 266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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