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
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
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
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与职责分工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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