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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7:10:13 股吧网页版
银河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内部人员及因工作需要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单位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按照本制度规定要求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的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报告及确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上述第五条规定范围的信息形成后,应第一时间采取保密措施,控制知情人范围,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信息的内
容、可能造成的影响和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展开信息审核,审核信息是否构成上述第五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和该信息的保密状态。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构成内幕信息的,应立即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保密控制和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保密控制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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