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三)发生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业绩快报修正;
(四)发生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六条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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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或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因重大差错在进行上述处罚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确定。
第九条 对提供需披露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理方案,逐级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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