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或交易,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以及进行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的投资。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5)收购兼并其他公司股权。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坚持产业投资为主,财务投资为辅的原则,投资服务于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发展和创新发展的战略规划,主营业务的
持续增长支撑投资能力的持续扩大。
第五条 公司直接对外投资应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审批和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于该子公司作出投资决策前向公司证券部门及投资部报备,其中,按照子公司章程需由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该等对外投资均应先通过公司投资部报公司相关决策层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经公司批准后,再由子公司决策机构决策后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投资部和投资子公司是公司专业从事投资业务的执行机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对外投资的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公司其他制度对专项投资类另有规定的,按其他专项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由董事长批准或依据公司制定的内控制度提交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公司分管投资业务的副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拟订公司投资战略,制订投资策略,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出具投资建议,在投资实施以后,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展、变化和后续重大事件进行密切跟踪。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投资业务全资子公司,专职负责公司投资业务,实现以下三大职能:
(1)为公司主营业务发现和培育新兴项目和产业;
(2)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寻找和培育多元化产业;
(3)实现投资业务专业化运营,并持续盈利和滚动发展,实现公司投资和实业双轮发展的战略规划。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部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租赁项目,以及股权投资、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投资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组织工作,负责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投资部应及时向证券部通报对外投资项目及进展情况,以保障公司及时、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财务部等其它职能部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