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充分保障商事活动的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二条 本规则所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权利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有偿交易行为及无对价的转移行为。
第三条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1、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2、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2、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对关联方的判断应从其对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实质关系出发,主要是关联方通过股权、人事、管理、商业利益关系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影响。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在关联交易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1、了解和掌握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各项规定;
2、及时向证券部、财务部申报和提供关联方信息和提供关联交易审批所需相关资料;
3、对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出现异常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或董
事会。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关联交易:
(1)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产品、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5)提供担保;
(6)租赁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6)收购或兼并;
(17)存贷款业务;
(18)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9)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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