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8 17:10:12 股吧网页版
银河电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不属于风险投资的范围。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原则上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只能投资于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管理层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的由董事会批准;
(二)超过上述金额的委托理财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会批准。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实施委托理财未到期的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如有)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对公司委托理财发表意见。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产品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如有)应发表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七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投资额度的,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的范围进行投资。公司财务部应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向董事会秘书和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提供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受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由董事会秘书和法律事务部判断是否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购买理财产品当日,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签字盖章的合同复印件、资金凭证等,由董事会秘书依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公司法律事务部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对手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
列报,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

(四)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五)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形成《委托理财登记台账》;(详见附件)

(六)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受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部在每次与委托方签订委托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