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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7:10:12 股吧网页版
银河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商业银行开立并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
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八条 公司按计划使用募投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申请和分级审批手续。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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