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信息披露”、“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关联人”的定义和范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需公平地对待公司所有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公司法》等规定的忠实、勤勉职责,保证信息披露之信息具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要求。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八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以及符合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同时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的编制和披露,公司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执行,并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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