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写字楼A座29层
传真:(025)82230827 电话:(025)82230809/8223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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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献律师、杨超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并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即2025年7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有关事宜。
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7月28日下午2:30在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19号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C4栋7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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