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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馨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3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4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6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7
第六章 附则 ......8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1/3 以上的董事;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七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各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审计部、财务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负责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相关的制度、安排审计等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拟订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组织开展子公司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统一招标选聘,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他信息。

(二)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和报酬的合理性,并向董事会提交审议,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四)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
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进行: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
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质量资料、诚信情况资料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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