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修订稿)
二○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3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5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6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7
第六章 附则 ......8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交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 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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