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管理制度
(修订稿)
二○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4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和职责分工...... 5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5
第五章 责任追究...... 6
第六章 附则...... 6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按照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经公司总裁审批后方可开展。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人,以及股权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 3 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该事项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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