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修订稿)
二○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3
第三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4
第四章 核算管理...... 5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5
第六章 附则...... 6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全资、
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投资理财的行为,具体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等产品。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的投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效益优先”的原则,
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运用
银行信贷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
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委托理财,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裁审议批准。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为准。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公司委托理财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委托理财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三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委托理财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决策: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一)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每月结束后 20 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财务总监、总裁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编制公司委托理财季度报告,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裁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二)出现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投资风险及其他重大投资风险时,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立即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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