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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9:24:05 股吧网页版
宝馨科技: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修订稿)

二○二五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3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4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6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6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7
第七章 附则...... 7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
汇业务, 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
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交割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
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
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
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的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计划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执行,并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总裁组织总裁办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职责,行使相关职
责: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批准权限范围内的远期结售汇方案;

3、负责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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