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指引 5 号》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
备等日常工作,并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二)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 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五)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六)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 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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