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一)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二)期货,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
(三)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参照《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应当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
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风险投资的,还应当以风险投资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
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审批及管理流程
第九条 风险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由业务需求部门提出,并将风险投资项目
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具有可行性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财务总监确认后,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进行讨论,将审议通过后
的项目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批。属于股东会权限审议范围内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并定期出
具审核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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