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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0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应当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产生,
负责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召开及主持工作。召集人任期与其独立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召集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则自动失去召集人资格。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独
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
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的,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不受前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需进一步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资料由公司证券部妥善保存,且至少保
存十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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