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法履职,提高公司科学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
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
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
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
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 3 个月书面
通知董事会,聘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经董事会批准的,按照聘任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总经理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
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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