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以及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由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
(四)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提名的建议,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提出建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针对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设的独立董事信息库中选择。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被提名人不同意被提名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召开会议,会议原则上应在召开前三
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不受前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主持。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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