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合法、科学、规范、高效地行使
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成员共同行使董事会法定职权,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
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策。董事会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独立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独立董事
3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
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等文件所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经理等行使。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下列交易事项,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并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但交易标的(如股权)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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