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强化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投资者负有诚信和勤
勉义务,承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责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
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应当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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