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5-027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或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及诉讼案件的金额:共计45 名投资者,涉及诉讼赔付金额 4,238,380.68元(不含案件受理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涉诉案件相关判决涉及的赔偿金额,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投资者诉讼事项计提相应的负债和损益,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丰生化”)此前已披露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并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宋敬杰等 163 名投资者诉讼索赔案件的终审判
决。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7 月 6 日、2024 年 6 月 5 日、2024 年
10 月 15 日和 2025 年 1 月 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
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及《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2024-079、2025-002)。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针对原告 45 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陆续向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文书内容显示,前述 45 名投资者中,有 4 名投资者因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南京中院按撤回起诉处理;2 名投资者因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南京中院准许撤诉;2 名投资者因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南京中院驳回诉讼请求;剩余 37 名投资者
所涉案件均依法适用(2023)苏 01 民初 1870 号民事判决,南京中院裁定公司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45 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蓝丰生化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蓝丰生化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
3、《民事起诉状》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新增45名自然人投资者以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其受到损失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陆续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明细如下:
案号 原告 判决/裁定结果及金额
(元)
(2025)苏 01 民初 742 号 阮*花 13,921.21
(2025)苏 01 民初 743 号 贾*英 25,037.48
(2025)苏 01 民初 1129 号之二 林*岳、姜*斌、徐*青、沈*斌 67,494.67
(2025)苏 01 民初 1131 号之一 蔡*祥、黄* 6,647.92
(2025)苏 01 民初 1132 号之一 宋*兴、卢*贤、黄*、高*、蔡*清 249,091.00
(2025)苏 01 民初 1133 号 张* 16,238.00
(2025)苏 01 民初 1134 号 王*丽 109,511.00
(2025)苏 01 民初 1135 号之一 周*、王*春、唐*梅、刘*勇、刘*军、 77,4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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