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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8 20:01:10 股吧网页版
协鑫集成: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
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适用本制度第六条至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第二章 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二)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三)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二)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四)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第九条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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