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风险控制管理,规范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对重大信息内部沟通、处置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签署重大销售或采购合同、签订重大合作协议、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等;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
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义务报告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包括其一致行动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其他相关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事项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的情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
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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