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公司设内审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公司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专职负责内审部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
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构指导;公司下属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分公司、下属子公司)要支持内审部的工作,自觉接受审计。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应按照内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以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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