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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8 20:01:05 股吧网页版
协鑫集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内幕信息,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十七)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十八)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含一致行动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十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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