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专项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往来行为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
方面应保持独立性,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
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
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措施的职能部门,内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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