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保障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对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分工及任免程序,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时间、程序和参加人员,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报告制度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第五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长向总经理本人说明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可以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应在其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中具体规定。
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会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由公司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未担任董事职务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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